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5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13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蔡和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138號
原   告
中華成長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即徐文炳之
乙○○即徐文炳之
徐思穎即徐文炳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原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參照),因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1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8年1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 官 蔡和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