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138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138號
- 原 告
- 中華成長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 告
- 甲○○即徐文炳之
- 乙○○即徐文炳之
- 徐思穎即徐文炳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原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參照),因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1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8年1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 官 蔡和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