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1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1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143號原 告 敦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凌惠電腦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3,459 元,應繳裁判費19,90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18,909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書記官 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