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14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1490號原 告 簡水燦即偉勝企業社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偉祥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43,339 元,應繳裁判費9,2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75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將繕本寄送被告(均應附證物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