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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1490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傅中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1490號

原告
簡水燦即偉勝企業社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偉祥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43,339 元,應繳裁判費9,2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75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將繕本寄送被告(均應附證物影本)。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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