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15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1538號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智通文化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大智通文化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12,515元, 應繳裁判費17,03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 外,尚應補繳16,038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松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