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153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1538號
- 原告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大智通文化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原告聲請支付命令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嗣被告於98年3月20日合法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同起訴,經本院於民國98年4月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6,038元,此項裁定已於98年4月8日年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