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163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1632號
- 原告
- 興華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尹川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7,7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662 元,扣除原告已繳之1,000元後,尚短少13,6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短付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