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16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1633號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福井金屬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福井金屬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00,000 元,應繳裁判費34,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0元外,尚應補繳34,1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松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