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164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1646號
- 原告
- 乙○○
- 原告
- 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藺超群律師
- 被告
- 潤得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林清漢律師
- 複代理人
- 丁○○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訴訟代理人林清漢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上一人訴訟代理人林清漢律師」。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潤得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潤得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丙○○固委任林清漢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因係以自己名義而非以潤得公司名義所為之委任,故林清漢律師所為訴訟行為效力不及於潤得公司,則本院判決當事人欄將林清漢律師誤載為潤得公司訴訟代理人,自有錯誤之處,應更正如主文所示。至本院依潤得公司之登記資料,將監察人丙○○列為本件潤得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部分,因涉及事實認定範疇,縱丙○○否認上情,應另循訴訟除去監察人關係,尚無誤寫之情,故其聲請更正此部分記載,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