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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1646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傅中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1646號

原告
乙○○
原告
甲○○
共同訴訟代理人
藺超群律師
被告
潤得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律師
複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訴訟代理人林清漢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上一人訴訟代理人林清漢律師」。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潤得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潤得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丙○○固委任林清漢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因係以自己名義而非以潤得公司名義所為之委任,故林清漢律師所為訴訟行為效力不及於潤得公司,則本院判決當事人欄將林清漢律師誤載為潤得公司訴訟代理人,自有錯誤之處,應更正如主文所示。至本院依潤得公司之登記資料,將監察人丙○○列為本件潤得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部分,因涉及事實認定範疇,縱丙○○否認上情,應另循訴訟除去監察人關係,尚無誤寫之情,故其聲請更正此部分記載,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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