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0 分鐘讀完 全文 3,24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164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黃柄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審訴字第1649號

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被告
帥泓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叁佰玖拾玖萬玖仟玖佰玖拾貳元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萬零陸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被告帥泓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帥泓公司)、丙○○經合法通
    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
    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又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
    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約定書第22條
    約定可憑,故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帥泓公司於民國96年10月18日邀同其餘被告為連
    帶保證人,向伊借款新台幣(下同)500萬元,借款期間自
    96年10月18日起至101年10月18日止,並約定按伊訂定之基
    準利率加年息1.5%機動計算之利息,及如未按期償還本金
    或繳納利息時,除本金部份按原借款利率給付遲延利息外,
    並就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
    內者,按前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前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詎料帥泓公司僅繳款至97年10月18日,餘
    款迄未清償,依約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尚餘如主文第1項所
    示之本金、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應立即清償,而其餘
    被告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依消費借貸
    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並聲明:如主文所
    示。另提出借據暨約定書、授信約定書(以上皆影本)等件
    為證。
二、被告帥泓公司、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被告乙○○則以:其不否認擔任連帶保證人,但帥泓公司有
    設定抵押權與原告,設定之金額及抵押金額足以償付本案借
    款,原告應先行就有抵押部分追償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
    之訴駁回。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
      視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當事
      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
      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
      第1項之規定。但不到場之當事人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
      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3項分別有明定。本
      件原告主張:帥泓公司以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
      借款後未依約繳款,而使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尚餘如主文
      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尚未清償之事實,已據其提出
      如上開所載之證物為憑,核屬相符,又被告帥泓公司及其
      法定代理人丙○○非經公示送達已收受開庭通知及起訴狀
      繕本,其未於言詞辯論到場陳述意見或提出書狀爭執,依
      上開規定應視同自認,則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乙
      ○○雖以前揭情辭置辯,然查,依據兩造所簽訂之借據第
      7條第1項約定,借款人如將本借款移作他用或未按期償還
      本金或未按期付息時,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均承認本借款
      之償還喪失其期限之利益,一經貴行(即原告)請求立即
      全數清償;另授信約定書第7條亦約定,如任何一宗債務
      未依約付息時,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帥泓公司既有不依約
      清償利息之情事,經原告以97年12月22日催告函向被告催
      告後仍未清償,是原告自得請求被告連帶清償,應認乙○
      ○所辯之詞不足採。
(二)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
      、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又
      所謂連帶保證,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就債務之履行,對
      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是連帶保證債務之
      債權人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最高法
      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77年台上字第1772號判決參
      照)。再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
      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
      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
      支付違約金,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帥泓公司向原告借款未依約清償,經視為全部到期
      ,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
      違約金迄未清償,而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已如上述,
      揆諸上開說明及規定,被告自應連帶負清償責任。
(三)綜上,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
      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
      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訴訟費用,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金額。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
附表
  ┌──┬────────┬─────┬───────────┬──────────┐
  │編號│  尚 欠 本 金   │  年利率  │  利 息 計 算 期 間   │ 違約金之計算及期間 │
  ├──┼────────┼─────┼───────────┼──────────┤
  │    │                │          │自97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自97年11月19日起至清│
  │ 1  │   1,999,996    │  6.14%  │日止,按左開利率計算之│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
  │    │                │          │利息。                │以內者,按前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個月者 │
  │    │                │          │自97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按前開利率20%計算│
  │ 2  │   1,999,996    │  6.14%  │日止,按左開利率計算之│之違約金。          │
  │    │                │          │利息。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