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187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1879號
- 原告
- 財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昌正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之1
- 法定代理人
- 甲○○
- 法定代理人
- 丁○○
- 兼法定代理人
- 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補正訴訟代理人乙○○之委任狀。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1879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補正訴訟代理人乙○○之委任狀。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