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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1879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劉又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1879號

原告
財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昌正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之1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丁○○
兼法定代理人
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補正訴訟代理人乙○○之委任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又菁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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