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21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2195號原 告 台灣扇港股份有限公司 6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金貳萬零貳佰零貳元,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柒拾壹萬壹仟肆佰壹拾參元(起訴日美金兌換新台幣匯率為三十五點二一五),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柒仟捌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參佰貳拾元。 (二)關於被告意象無限有限公司之詳細名稱請查明是否有誤,如有,並請具狀更正。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麗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黃士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