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22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13 日
- 法官陳婷玉
- 法定代理人乙○○
- 上訴人極識寶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法人、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2262號上 訴 人 極識寶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乙○○ 上 訴 人 甲○○ 共同送達代收人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3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71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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