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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23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01 日
  • 法官
    陳婷玉

  • 當事人
    洪建法即易哲企業社宏霸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2364號原   告 洪建法即易哲企業社 被   告 宏霸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94,3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原告僅繳納 500元,尚欠9,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   日書記官 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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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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