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25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250號
- 上訴人
- 興安泰實業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樓
- 即被告
- 兼法定代理 乙○○
- 即被告
- 人
- 被上訴人
-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3月27日裁定限令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8年4月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 官 蔡和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