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260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2603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龍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定有明文。又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0條復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屬因不動產物權涉訟之事件,而所涉不動產既坐落於桃園縣平鎮市○○段第0000-0000地號之土地及同地段00000-000建號,依民事訴訟第10條之規定,自應專屬不動產所在地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