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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2603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林麗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2603號

原告
乙○○
被告
龍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定有明文。又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0條復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屬因不動產物權涉訟之事件,而所涉不動產既坐落於桃園縣平鎮市○○段第0000-0000地號之土地及同地段00000-000建號,依民事訴訟第10條之規定,自應專屬不動產所在地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麗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黃士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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