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26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2603號原 告 乙○○ 被 告 龍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定有明文。又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0條復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屬因不動產物權涉訟之事件,而所涉不動產既坐落於桃園縣平鎮市○○段第0000-0000地號之土地及同地段00000-000建號,依民事訴訟第10條之規定,自應專屬不動產所在地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麗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 日書記官 黃士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