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26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5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2657號原 告 揚昇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4月22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一項原告起訴主張中關於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180,505元之本票之記載,應更正為「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1,800,505元之本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依職權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麗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5 日書記官 黃靖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