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267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審訴字第2674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傳奇動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叁佰柒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萬零伍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壹佰陸拾伍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
一、被告3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授信約定書第14條約定可憑,故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三、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於民國98年5月13日民事起訴狀原載訴之聲明第1項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495萬元,其中120萬元本金自98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9%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其餘375萬元自98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息3.05%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嗣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將前開利息利率之請求變更為120萬元借款部分為4%、375萬元借款部分為4.25%,核原告所為乃擴張利息利率部分之請求,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乙、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傳奇動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傳奇公司)於97年1月29日邀同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向伊借款120萬元,借款期間自97年1月29日起至98年1月29日止,並約定按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息1.79%機動計算之利息,及如未按期清償本金及利息時,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傳奇公司復於97年6月16日邀同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向伊借款375萬元,借款期間自97年6月16日起至98年6月16日止,並約定按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息2.04%機動計算之利息,及如未按期清償本金及利息時,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詎料,傳奇公司就前開120萬元借款部分僅繳納利息至98年1月29日止,375萬元借款部分僅繳納利息至98年1月13日止,依約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尚餘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應立即清償,而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並聲明:㈠如主文第1、2項所示;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另提出本票及授信約定書(以上皆影本)等件為證。
二、被告3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但不到場之當事人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3項分別有明定。本件原告主張:傳奇公司向伊借款,然未依約繳款,而使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尚餘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尚未清償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如上開所載之證物為憑,核屬相符。又被告非經公示送達已收受開庭通知及起訴狀繕本,未於言詞辯論到場陳述意見或提出書狀爭執,依上開規定視同自認,則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二)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所謂連帶保證,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就債務之履行,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是連帶保證債務之債權人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77年台上字第1772號判決參照)。再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傳奇公司向原告借款未依約清償,經全部視為到期,尚積欠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而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已如上述,揆上開說明及規定,被告3人自應連帶負清償責任。
(三)綜上,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假執行之宣告: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五、本件訴訟費用,確定如主文第3項所示之金額。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