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28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2816號原 告 可尼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67,828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 7,2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770元。 ㈡原告如依限補繳裁判費,應提出被告乙○○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另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如兩造有承攬契約,亦請附上),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9 日書記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