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7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2886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陳婷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2886號

原告
喜泰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原告
元和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原告
永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
鵬駿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原告
東榮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原告
北極星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原告
華瀚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
壬○○
共同送達代收人
范晉魁律師
被告
宜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999,7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 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欠50,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