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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2886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陳婷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2886號

原告
喜泰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原告
元和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原告
永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
鵬駿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原告
東榮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原告
北極星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原告
華瀚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
壬○○
共同送達代收人
范晉魁律師
被告
宜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6月2日裁定命其於送達時起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同年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 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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