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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292號

確認j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傅中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292號

原告
甲○○
被告
中華資通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其與被告間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惟未據其查報訴訟標的價額及被告清算人資料,經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2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時起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8年1月8日送達原告,此有警局收受寄存文書登記簿在卷可稽。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並繳納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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