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29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2988號原 告 乙○○○ 被 告 大清藥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5月27日裁 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8年6月4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份、本院答詢表一份在卷可按,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麗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黃士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