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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29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25 日
  • 法官
    林麗真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乙○○○
  • 被告
    大清藥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2988號原   告 乙○○○ 被   告 大清藥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5月27日裁 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8年6月4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份、本院答詢表一份在卷可按,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麗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黃士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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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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