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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3058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黃柄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3058號

原告
乙○○
被告
新企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原住台北市○○路○段692號4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法定代理人甲○○、丙○○二人記載,應更正為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柄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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