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309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3094號
- 原告
- 春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楊金順律師
- 被告
- 成功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依安全管理契約、侵權行為及民法第468 條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損害代墊款等情,惟原告上開主張之法律關係不明確,經本院通知補正,原告以準備㈠狀陳明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賠償代墊款,則本件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被告所在地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首開法條,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