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31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3131號原 告 英屬開曼群島商投資人信託保險公司 法定代理人 Gordon 訴訟代理人 邱子綾律師 馮達發律師 李彥群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富蘭克林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乙○○、甲○○、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元。惟查原告主張3項聲明之請求,均屬非財產權之訴訟,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各徵收裁判費3,000元,總計9,000元,扣除原告上開繳納費用,尚欠8,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4 日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