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360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3609號
- 原告
- 碩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先鋒儲存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所在地係在台北市內湖區○○○道○ 段283號3樓,此有公司登記查詢表在卷可參。是本件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首開法條,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