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36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3609號原 告 碩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先鋒儲存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所在地係在台北市內湖區○○○道○ 段283號3樓, 此有公司登記查詢表在卷可參。是本件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首開法條,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