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375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3750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戊○○
- 被告
- 金團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乙○○
- 被告
- 人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五日內補正:被告金團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非指網路登記資料查詢),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暨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若被告法定代理人係在起訴後變更者,應提出書狀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聲明承受訴訟,並附書狀繕本三份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