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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375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賴錦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3750號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被告
金團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乙○○
被告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五日內補正:被告金團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非指網路登記資料查詢),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暨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若被告法定代理人係在起訴後變更者,應提出書狀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聲明承受訴訟,並附書狀繕本三份到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錦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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