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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375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陳婷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3758號

原告
日碩太空袋製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全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號1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按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原告之訴,起訴違背第253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53條、第249條第1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原告於民國98年6 月11日提起本件訴訟,主張其與被告間締有買賣契約,被告無故拒絕受領其欲交付之貨物,實屬無理,爰依兩造間之買賣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價金新臺幣(下同)275,000 元;又被告無故拒絕受領貨物,構成違約,爰依兩造於訂購單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懲罰違約金550,000 元等語。惟查原告前已針對同一事件,於98年5 月26日對被告提起訴訟(案列98年度審訴字第3059號),現仍繫屬本院等情,業據本院調卷查明。原告於前案訴訟繫屬中更行提起本件訴訟,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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