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37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3790號原 告 乙○○ 被 告 宏東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07,000 元,應繳裁判費16,93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6,439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敘明請求被告賠償之項目、金額,及請求賠償之法律依據,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