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37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3790號抗 告 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宏東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8 月1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