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40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4009號原 告 吸引力綜合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協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貳佰零叁萬伍仟柒佰捌拾壹元,應繳裁判費貳萬壹仟壹佰玖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萬零陸佰玖拾陸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