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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4009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林秀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4009號

原告
吸引力綜合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協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貳佰零叁萬伍仟柒佰捌拾壹元,應繳裁判費貳萬壹仟壹佰玖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萬零陸佰玖拾陸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秀圓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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