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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404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傅中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404號

原告
裕泰運通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泛捷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741,398元,應繳裁判費8,1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7,15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表明本件法律關係,並敘明本件訴訟對象究係泛捷股份有限公司或乙○○個人(並將繕本寄送被告應附證物影本)。

㈢提出被告泛捷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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