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40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審訴字第4058號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龍昌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股東權不存在。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廢止登記者,應行清算;次按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26條之1 準用第24條及同法第113條準用第79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龍昌行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龍昌行公司)業經臺北市政府以民國93年7月7日府建商字第0931342070號函廢止登記在案,此有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 頁),被告龍昌行公司嗣選任丙○○為清算人,並向本院呈報清算人,刻由本院97 年度司字第5號受理,業經調閱上開案卷查核屬實,則本件自應列清算人丙○○為被告龍昌行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二、原告起訴主張:伊未曾經營或投資被告龍昌行公司,卻遭冒名登記為龍昌行公司出資新台幣(下同)100 萬元之股東,致伊與該公司之股東權關係處於不明確狀態,為此提起確認之訴等情。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前段定有明文。而該條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031號判例意旨參照)。查原告主張遭冒名登記為被告龍昌行公司之股東,兩造間關於股東權即有不明之處,原告即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自得提起本件確認訴訟。又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龍昌行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被告龍昌行公司公司登記案卷查核屬實,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同法第1 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為實。從而,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規定,訴請確認兩造間股東權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7,335元。 六、訴訟費用負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