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41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4103號原 告 東順興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全禾貿易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8,800 元,應繳裁判費5,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340元。 ㈡另請提出被告全禾貿易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又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