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425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4252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大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與被告委任關係不存在,然未繳納裁判費17,335元,經本院於民國98年7月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時起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7月10日寄存送達原告住所地之派出所,此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