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9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4278號

確認股東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賴錦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4278號

原告
乙○○
原告
戊○○
原告
丁○○
原告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塏伸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樓之1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正原告乙○○、甲○○、戊○○、丁○○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應補正被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應補正原告乙○○、戊○○、丁○○委任甲○○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四、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就原告乙○○、甲○○、戊○○、丁○○四人,各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萬元(即按公司登記上各原告出資額數額核定),應分別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新台幣叁仟元,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裁定命原告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錦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張馨文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