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427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4278號
- 原告
- 乙○○
- 原告
- 戊○○
- 原告
- 丁○○
- 原告
- 兼 共 同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塏伸科技有限公司
- 被告
- 樓之1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正原告乙○○、甲○○、戊○○、丁○○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應補正被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應補正原告乙○○、戊○○、丁○○委任甲○○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四、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就原告乙○○、甲○○、戊○○、丁○○四人,各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萬元(即按公司登記上各原告出資額數額核定),應分別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新台幣叁仟元,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裁定命原告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