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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4619號

返還保證金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張瑜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4619號

原告
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原告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世界通網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世界通網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繳裁判費12,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38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瑜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羅元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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