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46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4628號原 告 甲○○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商高柏亞洲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及第116 條、第244 條第1 項規定,以訴狀表明被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商高柏亞洲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二、查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320 元,惟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確認被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原告之217,327 元債權不存在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 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判命香港商高柏亞洲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不得對原告進行催收部分,屬非財產權涉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合計應繳5,3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不足之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5 日民事第六庭法 官 蔡和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