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3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4628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蔡和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4628號

原告
甲○○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商高柏亞洲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及第116 條、第244 條第1 項規定,以訴狀表明被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商高柏亞洲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二、查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320 元,惟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確認被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原告之217,327 元債權不存在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 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判命香港商高柏亞洲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不得對原告進行催收部分,屬非財產權涉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合計應繳5,3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不足之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 官 蔡和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