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480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4804號
- 原告
- 弘如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賴玉梅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嘉斌律師
- 被告
- 元運塑膠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被告向其訂購食品容器一系列模具,惟被告遲未給付貨款等語,逕向本院起訴。惟被告主事務所設於桃園縣大園鄉○○村○○○路277號,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可稽,觀諸原證2不可撤銷即期信用狀關於申請人元運塑膠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桃園縣大園鄉光業區○○○路277號」之記載亦明,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爰依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