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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506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傅中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5060號

上訴人
活力廣告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上訴人
乙○○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為新台幣(下同)1,248,14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0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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