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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5342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吳定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5342號

原告
甲○○
原告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被告聲請執行之金額為新臺幣參佰伍拾柒萬柒仟玖佰捌拾壹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伍拾柒萬柒仟玖佰捌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陸仟肆佰肆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定亞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5342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