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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55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07 日
  • 法官
    張瑜鳳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金水冷精密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5567號原   告 金水冷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對被告雙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本件原告起訴時雖列法定代理人為甲○○,然原告公司業經民國97年5月14日高市府建二公字第0970053596號函解散 登記在案,有公司登記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依公司法第26條之1準用第24條規定,應行清算,而伊於清算程序中之法 定代理人,尚難認即為甲○○,原告顯有未經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之情,於法自有未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該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逾期即駁回其訴。 二、被告雙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卡(並蓋有主管機關抄錄章)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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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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