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55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5567號原 告 金水冷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對被告雙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本件原告起訴時雖列法定代理人為甲○○,然原告公司業經民國97年5月14日高市府建二公字第0970053596號函解散 登記在案,有公司登記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依公司法第26條之1準用第24條規定,應行清算,而伊於清算程序中之法 定代理人,尚難認即為甲○○,原告顯有未經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之情,於法自有未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該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逾期即駁回其訴。 二、被告雙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卡(並蓋有主管機關抄錄章)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