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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5567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張瑜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5567號

原告
金水冷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對被告雙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本件原告起訴時雖列法定代理人為甲○○,然原告公司業經民國97年5月14日高市府建二公字第0970053596號函解散登記在案,有公司登記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依公司法第26條之1準用第24條規定,應行清算,而伊於清算程序中之法定代理人,尚難認即為甲○○,原告顯有未經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之情,於法自有未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該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逾期即駁回其訴。

二、被告雙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卡(並蓋有主管機關抄錄章)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瑜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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