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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57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許純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573號

原告
裕泰運通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41,398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8,1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7,150元。

㈡原告如依限補繳裁判費,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另應提出被告乙○○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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