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57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573號
- 原告
- 裕泰運通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41,398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8,1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7,150元。
㈡原告如依限補繳裁判費,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另應提出被告乙○○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