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57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5784號原 告 天連農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原告雖向本院起訴請求給付貨款,惟查無兩造有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而被告住所地位於宜蘭縣員山鄉○○村○○路420巷1弄20號,已據起訴狀載明,復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