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579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5792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信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信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係在台北縣汐止市○○街169 巷25號12樓,此有公司基本資料在卷可參,則本件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首開法條,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