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57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5792號原 告 甲○○ 被 告 信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信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係在台北縣汐止市○○街169 巷25號12樓,此有公司基本資料在卷可參,則本件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首開法條,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