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58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5873號原 告 巨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祥禾室內裝修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祥禾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35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34,16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 補繳新臺幣33,665元。 ㈡原告如依限補繳裁判費,應於民國98年12月4日前提出已交 貨之證明,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9 日書記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