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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5932號

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張瑜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5932號

原告
丙○○
原告
乙○○
原告
甲○○
被告
羊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起訴如未預納足額裁判費,經命補正而未遵期補正者,依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9月3日年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8年9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瑜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羅元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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