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593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5932號
- 原告
- 丙○○
- 原告
- 乙○○
- 原告
- 甲○○
- 被告
- 羊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起訴如未預納足額裁判費,經命補正而未遵期補正者,依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9月3日年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8年9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