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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599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陶亞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5999號

原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庚○○
被告
永豐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人戊○○
被告
甲○○
法定代理人
丁○○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三十九分,在本院第30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陶亞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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