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599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5999號
- 原告
-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己○○
- 訴訟代理人
- 庚○○
- 被告
- 永豐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人戊○○
- 被告
- 甲○○
- 法定代理人
- 丁○○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三十九分,在本院第30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5999號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三十九分,在本院第30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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