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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6036號

返還押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張瑜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6036號

原告
三商烘培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押租金件,曾聲請對被告明日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明日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應補正原告三商烘培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明日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0,000元,應繳裁判費5,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340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瑜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羅元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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