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61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612號
- 反訴原告
- 即被告
- 連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反訴被告
- 即原告
- 寶達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陳淑芬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信陽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丁○○
- 、5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反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6月2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已記明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